第71765388号“鼎固优品 DINGUYOUPI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2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林卷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揭阳市揭东区星鸿五金厂
  异议人广东顶固集创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揭阳市揭东区星鸿五金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1765388号“鼎固优品 DINGUYOUPI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鼎固优品 DINGUYOUPI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铰链”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065648号“鼎固”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支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2987500号“顶固优装”、第3435214号“顶固”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铰链;金属铰链连接器”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金属锁(非电)、金属滑轮(非机器用)”商品上的“顶固”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本案中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有一定区别,不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故我局对异议人该项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在先商标,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765388号“鼎固优品 DINGUYOUPI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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