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96131号“几里与麻”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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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25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常熟市几里与麻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市奕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通凯芙兰电子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常熟市几里与麻服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通凯芙兰电子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296131号“几里与麻”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几里与麻”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7类“地毯;垫席;苇席”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975020号“几里与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成品衣;针织服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但异议人本案中提交的网店截图、商标授权书及荣誉证书等证据资料不足以充分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异议人已将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并已达到一定影响;亦未能证明被异议人与其具有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对异议人在先使用商标明确知晓,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96131号“几里与麻”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