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32451号“GONC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39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哈尔滨因极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哈尔滨因极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832451号“GONC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ONCO”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诊所服务;医疗保健;医疗辅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5713282号“GONE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4类“医疗按摩;休养所;饮食营养指导”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32451号“GONC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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