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596022号“SANYI COFFE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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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86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南宁纯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三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南宁纯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1596022号“SANYI COFFE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ANYI COFFEE”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宣传;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3992号“SANY”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场所搬迁”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内容、特点及对象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43729号“三一”、第3443600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职业介绍所”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混淆。本案中,异议人称其第1550867号“SANY”、第1550869号“三一”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扩大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侵犯其在先域名权,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596022号“SANYI COFFE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