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99566号“巧福侠QIAOFUXI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4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成都蜀大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家俊
  异议人成都蜀大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家俊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99566号“巧福侠QIAOFUXI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巧福侠QIAOFUXIA”指定使用于第43类“提供野营场地设施;餐厅”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212671号“蜀大侠”、第42318830号“蜀少侠”、第59639462号“甜甜侠”、在先申请的第72757040号“侠 蜀大侠及图”等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或指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99566号“巧福侠QIAOFUXI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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