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27281号“GENTLEDA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1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艾艾康拜恩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鹰潭晶威眼镜有限公司
  异议人艾艾康拜恩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鹰潭晶威眼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27281号“GENTLEDA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ENTLEDAD”指定使用在第9类“眼镜框;办公室用打卡机;秤”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8320566号“GENTLE MONSTER”、第43623925号“GMHW”、第40068200号“GENTLE MONSTER  FRAME”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智能眼镜(数据处理);办公室用打卡机;太阳镜”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并且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27281号“GENTLEDA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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