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95402号“瑞派龙”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23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可信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瑞派龙运营管理(郑州)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瑞派龙运营管理(郑州)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495402号“瑞派龙”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瑞派龙”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合成橡胶;密封管道用胶带;橡胶绳;非金属软管;保温用非导热材料;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防水包装物;挡风雨条材料;储气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94089号“龙”、第4266766号“龙牌”、第14005136号“顶级龙”、第14005139号“绿色龙”、第14005142号“轻质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7类“矿棉(绝缘体);绝缘耐火材料;隔音材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石膏板”商品上的“龙牌及图”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95402号“瑞派龙”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