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18660号“西河乡恋”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89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合道联合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玉峰
异议人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玉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18660号“西河乡恋”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西河乡恋”,指定使用于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广告;样品散发”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010513号“西河XIHE”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商业场所搬迁;文秘”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虽属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18660号“西河乡恋”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