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655011号“娇婵诗”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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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8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陈志鑫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捷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黛熹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陈志鑫对被异议人广州黛熹家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655011号“娇婵诗”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娇婵诗”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人事管理咨询”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103255号“娇婵JIAOCHAN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此外,根据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及我局查明的事实可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多件与异议人及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如“国兰蔻”、“SKLNII”、“殴茉骓”、“LANWSME”等,其中部分商标已被我局驳回或被权利人提出异议申请。本案中,被异议人未提交其商标使用或意图使用的证据,亦未对其申请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综合考虑被异议人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行为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而且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655011号“娇婵诗”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