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676006号“德佑宝DE YOU BAO”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86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一: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齐铭君泽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河南逸祥卫生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浙江恒跃工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河南逸祥卫生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浙江恒跃工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69676006号“德佑宝DE YOU BA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佑宝DE YOU BAO”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箱纸板;文具;笔”等。   异议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439307号“德佑地产”、第42248631号“德佑红柚学堂”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小册子;杂志(期刊);海报;宣传画;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该商标如予核准注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839291号“德佑DE YOU”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照片(印制的);照相板”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一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一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河南逸祥卫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694318号“德佑优十”、第67704302号“德佑净态”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的“纸;卫生纸”等。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箱纸板;文具”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类似商品上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具有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二引证第66945937号“德佑弱酸离子水”商标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其不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二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676006号“德佑宝DE YOU BAO”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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