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33485号“碧泉古 BIQUANG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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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19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屈臣氏商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苟卫东
异议人屈臣氏商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苟卫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33485号“碧泉古 BIQUANG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碧泉古 BIQUANGU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水(饮料)”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0898号、第1591464号“碧泉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无酒精饮料;制饮料用糖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碧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33485号“碧泉古 BIQUANG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