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54082号“太太安居TAITAIANJ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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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1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玉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54082号“太太安居TAITAIANJU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太太安居TAITAIANJU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1类“水晶工艺品;厨房用具;烹饪锅;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日用陶器(包括盆、碗、盘、缸、坛、罐、砂锅、壶、炻器餐具);晾衣架;锅具清洁刷;保温杯;保温瓶;手动清洁器具”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7896号“好太太”、第37138520号“好太太”、第40003931号“好太太”、第42015241号“家好太太居”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餐具(刀、叉、匙除外);家用或厨房用容器;非电气炊具”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主要识别部分均为“太太”,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54082号“太太安居TAITAIANJU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