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67015号“纯开心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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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2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唐善国
异议人宜兰食品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唐善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067015号“纯开心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纯开心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气泡水;柠檬水;带果肉果汁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7002903号“开心”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水(饮料);无酒精饮料”等;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048548号“开心相伴”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无酒精饮料;气泡水;无酒精果汁饮料;能量饮料”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近似,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67015号“纯开心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