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57399号“洁慕思”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73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凯略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长沙博阳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慕思健康睡眠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长沙博阳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57399号“洁慕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洁慕思”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市场营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47075号“慕思DE RUCCI DR”、第15001858号“慕思DE RUCCI”、第6947073号“慕思”等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内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慕思”,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在部分类似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0类“家具”商品上的“慕思DE RUCCI DR”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上较为接近,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57399号“洁慕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