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96375号“LAKIVIE ABSOLUT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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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30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印度联合利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世纪恒程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被异议人:林晔
异议人印度联合利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林晔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096375号“LAKIVIE ABSOLUT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KIVIE ABSOLUTE”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化妆粉;眼影膏;化妆品;唇彩;美容面膜;粉底液;胭脂;化妆用雪花膏;祛斑霜”商品上。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商标。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在与被异议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宣传使用与“LAKIVIE ABSOLUTE”近似的商标,并使其商标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和影响力,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侵犯了其在先的著作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96375号“LAKIVIE ABSOLUT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