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276076号“HAR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37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恩平市骏音电子厂
  异议人青岛海商智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恩平市骏音电子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276076号“HARE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RE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无线电设备;雷达设备”。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34749号、第15651392号、第64172316号“HAIER”商标、第854625号、第4534804号“海尔”、第54770495号“海尔HAI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移动电话机;录音器具;电视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上均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注册并使用在第11类“冰箱”等商品上的第752875号“HAIER”商标、第752873号“海尔”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其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因此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予以扩大保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76076号“HARE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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