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12683号“德懋山DEMAOSH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53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西安市德懋恭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德懋山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西安市德懋恭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德懋山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512683号“德懋山DEMAOSHA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懋山DEMAOSHA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食品用芳香剂;蛋糕粉”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7738号“德懋恭及图”、第1634952号“德懋恭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蛋糕;糖点(酥皮糕点);面包”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4303145号“德懋恭”、第24348567号“德懋恭”、第58507617号“德懋恭”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谷类制品;调味品”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第30类“水晶饼”商品上的“德懋恭及图”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以及侵犯其在先商号权证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12683号“德懋山DEMAOSHAN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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