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636535号“GAZZOTT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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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06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05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波帕尔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文彬智权商标代理(深圳)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州埃森曼木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盛凡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波帕尔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州埃森曼木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69636535号“GAZZOTT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AZZOTTI及图”指定使用在第19类“木地板;建筑用木材;胶合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的第5086282号“GAZZOTTI及图”商标,其在第19类“非金属地板砖;拼花地板;地板”等商品上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故其未构成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GAZZOTTI及图”商标在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上通过商业宣传和生产经营活动,发挥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并为中国一定范围的相关公众所知晓,故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636535号“GAZZOTTI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