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63423号“ORIGINSY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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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01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中一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特斯联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广信方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特斯联智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63423号“ORIGINSY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RIGINSYS”指定使用于第9类“数据处理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747725号“ORIGINOS”、第64011647号“ORIGINOS HD”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触屏笔;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组合、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63423号“ORIGINSY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