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21267号“箭牌保罗AROWPAUL”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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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5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泽方誉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安徽豁达纺织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安徽豁达纺织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421267号“箭牌保罗AROWPAUL”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箭牌保罗AROWPAUL”指定使用在第40类“打磨;定做材料装配(为他人);服装定型处理;染色服务;布料处理;服装制作;服装精加工;服装定制;印刷;摄影作品的保存处理”服务上。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座便器、洗澡盆”商品上的“ARROW”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与中文“箭牌”已形成对应关系,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和该商标对应中文在文字构成、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摹仿。被异议商标如予核准注册易误导公众,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21267号“箭牌保罗AROWPAUL”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