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769548号“聪慧象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8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州市美帮祈富文仪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睿咨询(广东)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郑莉
  异议人广州市美帮祈富文仪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4期《商标公告》第76769548号“聪慧象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聪慧象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16类“纸;笔记本;印刷出版物;图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9534834号、第73910226号“聪明象”、第59547468号“聪明象ART RANGERS PLAY LEARN CREATE及图”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6类“儿童绘画集;图画;绘画便笺簿;包装纸;纸”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上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汉字构成及含义上较为接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769548号“聪慧象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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