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72076号“金舒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2-19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402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薇美姿实业(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业兴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凯丰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薇美姿实业(广东)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凯丰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472076号“金舒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舒客”指定使用在第20类“玩具箱;壁炉隔屏(家具);展示板”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65118号“舒客宝贝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工作台;展示板”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制作工艺、销售渠道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主要识别部分为“舒客”,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有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其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72076号“金舒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