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61035号“EAZITROUBL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2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之布服饰有限公司
  异议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之布服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661035号“EAZITROUBL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AZITROUBL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帽子、睡衣”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74096号“EA7”、第1249368号、第1028641号“EMPORIO ARMANI EA7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大衣、帽子和贝雷帽”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服装、第18类包等商品上的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74096号“EA7”、第1249368号、第1028641号“EA7 EMPORIO ARMANI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61035号“EAZITROUBL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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