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91300号“顾家安物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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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38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恒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一指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中山市一指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491300号“顾家安物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顾家安物联”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外围设备;电池;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7275882号“顾家”商标核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电池;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顾家”,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而在部分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此外,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第20类“家具、沙发、茶几”商品上的第3151892号“顾家KUKA及图”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等相近,因此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该商标的摹仿,其注册使用可能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并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91300号“顾家安物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