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30903号“ERSEC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4-12-30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700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仕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熊国庆
  异议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熊国庆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830903号“ERSEC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RSEC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97330号“ERKE”、第1313429号“ERKE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游泳衣”等商品上。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25类“服装;鞋”商品上的第1313429号“ERKE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存在差异,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30903号“ERSEC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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