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56754号“金博明”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3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晓博
异议人亚太森博(山东)浆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晓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5156754号“金博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博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酸;碱;氮”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362576号“金博SSYMB及图”、第13499094号“金博 ASIA SYMBOL及图”、第38767169号“金博相思”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氯气;酸;碱”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56754号“金博明”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