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12557号“BANANA ARMO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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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1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泉州丛艳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减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泉州丛艳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912557号“BANANA ARM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ANANA ARMOR”指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旅行包;旅行用衣袋;运动包;包;单肩包;手提旅行包(箱);伞;登山杖;手杖”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110024号“蕉下”、第58265469号“蕉下”、第31363195号“BANANA UNDER”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毛皮;包;行李箱”、第25类“服装”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字母组成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指定使用于第18类商品上的“蕉下”商标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未提供充足证据。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12557号“BANANA ARMO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