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212555号“东方瑞凌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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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8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南宁市富飚锦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瑞凌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南宁市富飚锦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212555号“东方瑞凌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方瑞凌及图”指定使用在第7类“泵(机器、引擎或马达部件);水族池通气泵;起重机”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747157号、第35450701号“瑞凌”、第13147060号“瑞凌RILAND”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包装机(打包机);化学工业用电动机械”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第9类商品上的“瑞凌RILAND”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交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商标,侵犯其在先字号权,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212555号“东方瑞凌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