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383762号“LIGHTSHEERBEAUTY”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44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科医人激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征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燕玲
  异议人科医人激光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燕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3383762号“LIGHTSHEERBEAUT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IGHTSHEERBEAUTY”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用气垫;奶瓶;避孕用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57902号“LIGHT SHEER”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用导管;外科仪器和器械;刀(外科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83762号“LIGHTSHEERBEAUTY”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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