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09820号“宗正皇冠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38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皇冠门控五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德国皇冠门控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瀚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皇冠门控五金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德国皇冠门控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509820号“宗正皇冠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宗正皇冠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门;金属螺丝;金属制门弹簧(非电动)”等。异议人引证的第27053006号“皇冠CROWN及图”商标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宣告无效,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715766号、第27061337号“皇冠”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关门器(非电动);门弹簧(非电动);金属门把手”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制门弹簧(非电动);滑动门用金属滑轨;金属开门器(非电动);金属关门器(非电动);金属合页”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上述商品上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09820号“宗正皇冠及图”商标在“金属制门弹簧(非电动);滑动门用金属滑轨;金属开门器(非电动);金属关门器(非电动);金属合页”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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