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43552号“欢淘猫HUANTAOMA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47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东亿昇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东亿昇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243552号“欢淘猫HUANTAOMAO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欢淘猫HUANTAOMAO及图”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进出口代理;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4043313号“淘”、第5626331号“淘宝”、第10130978号“天猫”、第5674295号“淘我喜欢”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数据通讯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广告空间出租;商业信息”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5类“推销(替他人)”服务上的“淘宝”及“天猫”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43552号“欢淘猫HUANTAOMAO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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