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99886号“路易格伦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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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62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埃•雷米马丹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刘妍利
异议人埃•雷米马丹公司对被异议人刘妍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99886号“路易格伦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路易格伦堡”指定使用于第33类“伏特加酒;威士忌;果酒(含酒精)”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223392号“路易十三”、第22303141号“路易十三之家”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33类“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主体文字构成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99886号“路易格伦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