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017597号“GOLDSMITH”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5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家奕
  异议人艾欧史密斯(中国)热水器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家奕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017597号“GOLDSMITH”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OLDSMITH”指定使用在第6类“不锈钢;缆索铁道永久导轨用金属材料;弹簧(金属制品);金属带式铰链”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96889号、第53118970号“史密斯 AO”、第37316866号、第21083868号“史密斯 A.O.SMITH”商标核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容器(储藏运输用);金属管;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热水器”商品上的“史密斯 AO”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关联性不强,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17597号“GOLDSMITH”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