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111670号“EARO”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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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1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依博罗阀门(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睿致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埃诺机车工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依博罗阀门(北京)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埃诺机车工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111670号“EAR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ARO”指定使用于第7类“拉线机;机器汽缸;活塞(机器或发动机部件)”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92272号“EBR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泵(机器、发动机或马达部件);泵(机器);阀(机器零件)”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调压阀(机器部件)”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111670号“EARO”商标在“调压阀(机器部件)”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