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52515号“露安适 LELCH ”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5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卡森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原富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露安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金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森普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露安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552515号“露安适 LELCH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露安适 LELCH”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医疗器械和仪器;按摩器械;奶瓶”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081951号、第8081968号、第15817167号“LELCH”、第29061328号、第29058249号、第15805045号“露安适”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洗发液;肥皂”、第5类“冻伤药膏;婴儿尿布”、第21类“电动牙刷;牙刷”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本案中,“露安适”“LELCH”并非固有词汇,具有较强的独创性,且由异议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其“露安适 LELCH”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露安适 LELCH”商标文字构成及字体相同,该情形难谓巧合。据此,我局认为本案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该注册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以及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52515号“露安适 LELCH ”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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