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14300号“SDDLUM”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36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优利思百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庆途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优利思百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庆途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614300号“SDDLU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DDLUM”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青铜制艺术品;金属水管;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089396号“BLUM”、第8319052号“百隆”、第12154293号“百隆 BLUM”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管道;建筑用金属附件;金属轨道”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主张对其注册并使用在“家具金属部件”商品上的“BLUM”商标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14300号“SDDLUM”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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