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274563号“丰采”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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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00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云南小黄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尚远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文昌
异议人云南小黄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文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68274563号“丰采”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丰采”指定使用于第3类“牙膏;美白牙膏;牙粉;漱口水;牙齿清洗液;牙齿清洁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5568841号“植物丰采”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香;动物用化妆品;研磨材料;去污剂;牙膏;鞋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丰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均相似,且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274563号“丰采”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