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640677号“东箭南金”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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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3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蔡江
异议人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蔡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640677号“东箭南金”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东箭南金”指定使用在第33类“白兰地;酒精饮料原汁;白酒;烧酒;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4646556号“箭南”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烈酒(饮料)”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呼叫、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640677号“东箭南金”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