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72151号“KTKOMILAN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18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纽美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阳市宝缘化妆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纽美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东阳市宝缘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72151号“KTKOMILAN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TKOMILANI”指定使用在第3类“洗衣剂;清洁制剂;上光剂;香精油;化妆品;牙膏;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381265号“MILANI”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MILANI”,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此外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还申请注册了“CAIRTCEROSECA”、“FORRNOR MATTE及图”、“KIKOMILANI”等多件与他人在先注册使用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异议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亦未对其商标设计提供合理解释。据此,我局认为被异议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应不予以核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72151号“KTKOMILAN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