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62943号“永和三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0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17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盐城程之博商贸有限公司
  异议人永和食品(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盐城程之博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362943号“永和三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永和三日”指定使用在第43类“自助餐厅;提供野营场地设施”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33258号“永和豆浆及图”、第10536544号“永和豆浆”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餐厅;柜台出租”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部分“永和”,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异议人请求对其“永和YUNG HO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62943号“永和三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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