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03901号“HAOTTSHDQ”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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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83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邱红涛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邱红涛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5903901号“HAOTTSHDQ”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OTTSHDQ”指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器皿;毛巾架和毛巾挂环;晾衣架;安装在天花板上的升降式晾衣架;洗衣用晾衣架;家用垃圾桶;电动牙刷;厨房用具;衣服撑架;清扫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287298号“HOTOTO”、第4041153号“HOTATA”、第18196901号“家好太太居”、第20095248号“郝太太智能”、第20688516号“ZHOTATA”、第67108423号“HOTATA HOME”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家用器皿;厨房用具;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文字构成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03901号“HAOTTSHDQ”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