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888924号“鸿太太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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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55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辉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888924号“鸿太太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鸿太太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0类“家具;家具门;家养宠物窝;床;床用垫褥(床用织品除外);抱枕;木头或塑料标志牌;沙发;非金属台阶(梯子);非金属门铃(非电动)”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400697号“好太太家品”、第4443400号“好家好太太”、第11843084号“HOTATA”、第37138526号“GOOD WIFE”、第37138525号“HAOTAITAI”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木板条;写字台(家具);挂衣架”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字母组成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指定使用于第21类商品上的“好太太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存在一定区别,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故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888924号“鸿太太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