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10065号“华享家”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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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364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弘邦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京选云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东好太太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北京京选云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510065号“华享家”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华享家”指定使用在第21类“家用或厨房用容器;玻璃瓶(容器);日用瓷器(包括盆、碗、盘、壶、餐具、缸、坛、罐);瓷、陶瓷、陶土、赤陶或玻璃制艺术品;茶具(餐具);垃圾桶;刷子;牙刷;化妆用具;保温瓶”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33653号“慧享家”、第18705055号“智享家”、第35306678号“慧享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1类“家用器皿;厨房用具;日用玻璃器皿(包括杯、盘、壶、缸)”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属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10065号“华享家”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