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56044号“季恒源中”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1-2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27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鄂尔多斯藏源绒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鄂尔多斯藏源绒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56044号“季恒源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季恒源中”指定使用在第25类“袜;毛衣;服装;帽;成品衣;手套(服装);围巾;鞋;皮带(服饰用);婚纱”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654098号“恒源祥”商标、第9644990号“恒源祥及图”商标、第961382号“恒源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针织服装;针织内衣;衬衫;羊毛衫;大衣;T恤;羽绒服装;茄克(服装);羊绒衫;婴儿全套衣;游泳衣;雨衣;鞋;帽;袜;手套(服装);领带;围巾;腰带;婚纱”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56044号“季恒源中”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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