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12940号“福豪樱花”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0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58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市新苏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叶付生
  异议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叶付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412940号“福豪樱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豪樱花”指定使用在第6类“金属滑轮(非机器用)”商品上。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在“排油烟机、电热水器、厨房炉灶”商品上的“樱花SAKURA及图”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的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标赖以知名的产品分属不同行业,若核准被异议商标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致对异议人在先合法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12940号“福豪樱花”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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