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061536号“图形”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3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苏州市龙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永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信创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异议人苏州市龙源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信创微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061536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半导体;集成电路”。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347857号“图形”、第19418382号“苏龙源SLONY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配电箱(电);断路器;电容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集成电路”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图形在构图设计、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若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061536号“图形”商标在“集成电路”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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