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20733号“鑫临榆”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75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秦皇岛科蒂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佳慧
  异议人秦皇岛科蒂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佳慧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120733号“鑫临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鑫临榆”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料;调味品;调味酱;谷类制品;面条;醋;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辣椒油;粉丝;预包装午餐食品(以米为主,也包括肉、鱼或蔬菜)”。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6553377号“临榆花开”、第29136933号“临榆”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调味料;饺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但异议人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因此本案不属于上述条款的适用范围。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20733号“鑫临榆”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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