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329100号“福美美心木易”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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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89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张小绚
异议人重庆美心(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小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2期《商标公告》第76329100号“福美美心木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福美美心木易”指定使用于第19类“成型木材;非金属地板”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88668号“美心•家美MEXIN”、第8025689号“美心 MEXIN”商标指定使用于第19类“半成品木材;非金属地板;石头、混凝土或大理石艺术品”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的部分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美心”,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于引证商标的其他含义,如予核准注册易被相关消费者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329100号“福美美心木易”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