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15920号“G TEST”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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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9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AB生物梅里埃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江苏雷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AB生物梅里埃对被异议人江苏雷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3815920号“G TES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 TEST”指定使用于第1类“非医用、非兽医用微生物培养物;食品工业用酶制剂”、第35类“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第44类“动物养殖;兽医辅助;水产养殖服务”等商品及服务上。异议人对上述所有类上的申请均提出异议。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288382号“ETEST”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类“科学和实验室用化学品和试剂;非医用化学品和试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整体从呼叫及外观上可作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15920号“G TEST”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