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03036号“易车科技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0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8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铭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天津易车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天津易车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5003036号“易车科技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易车科技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682607号“易车”、第15393555号“易车  YI CHE.COM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代理;广告;广告策划”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复制、摹仿、抢注其引证商标,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03036号“易车科技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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